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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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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推动新疆发展,现就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11203012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二、202111203012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六、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12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和财税〔2011112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时,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政部 税务总局

2021518

 


用户评论

张先生
这篇文章对版权保护的分析很深入,特别是对数字时代版权挑战的论述,很有参考价值。希望能够看到更多这类专业性的内容。
2025-01-15 14:30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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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6:45
王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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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9:20
陈律师
文章对版权法律框架的梳理很清晰,对我们执业律师也很有帮助。建议后续可以增加一些具体案例分析。
2025-01-13 20:15
刘总
公司正在关注版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这篇文章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期待平台能够提供更多企业实用的版权保护资讯。
2025-01-13 11:30